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
发布时间:2017-04-08 | 发布者:青岛茶艺师培训
一、培训补贴对象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
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二、培训补贴条件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
培训人员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四、报名材料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
(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贴申领材料
(1)培训机构申领补贴的,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打印《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填制《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携带培训报名时个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名册》(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
(2)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填写《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领登记表》,携带个人培训报名时应提供的证件材料、定点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创业证明的复印件。受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汇总填制《就业技能培训个人申领补贴资金审批表》。个人申领补贴期限为自技能鉴定结束后6个月内办理,参加国家统考的申领时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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